勞動部
一、僑外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學生,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循一般資格申請,即需符合4項資格之一(取得我國專技證照、碩士以上學歷或大學畢業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服務跨國企業1年以上調動及經專業訓練而有特殊表現,且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且月薪須達4萬7,971元。
二、為落實強化育才及留才之目的,勞動部另於103年7月1日公告實施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聘僱畢業僑外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倘經各項評點累計滿70點(最高190點),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之工作許可,即可受聘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三、綜上,畢業僑外生如欲留臺工作,可依上開兩項相關規定,由符合資格之雇主(需逾資本額500萬元或營業額1,000萬元),向勞動部提出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