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重點規定:
說明:資規範格、應備文件 、申請表單等請查詢勞動部(另開視窗)網頁
用詞定義: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一、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得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培訓教師工作、自由藝術工作。(另開視窗)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
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2. 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並具有我國政府公告各領域之特殊專長,可申請認定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取得就業金卡,或最長5年的聘僱許可。
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之各工作類別的工作內容。
三、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在臺居留達一定期間以上,得申請工作許可。(另開視窗)
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經向勞動部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後,從事工作類別無限制。
所從事的工作,若依其他法規,應先取得專業資格證明或執業登記始得從事(如醫師),則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應依其他法規取得相關資格。
四、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另開視窗)
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謹提供教育部各類學校教師聯絡資訊供參: 教育部工作許可業務聯繫窗口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現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以免簽證、停留簽證方式入境停留者,如具科技部、經濟部、教育部、文化部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得申請就業金卡。(連結內政部移民署(另開視窗)相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