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簽證核發特殊國家學生欲由A校轉至本校,該生當初經由A校擔保取得來臺就學居留簽證入境,現有居留證。經致電詢問外交部領務局獲告該特殊國家學生無法核發就學簽證,請問該生轉至本校就讀後如何辦理更換居留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特定國家之學生巳由A校完成簽證擔保且取得居留簽證及居留證,嗣倘轉校至B校就讀,且持續就讀未中斷就學,其居留事由未變更,無須向本局或駐外館處重新申請簽證,可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換發居留證,至該署是否要求B校擔保,由該署依權責辦理。惟倘申請人已中斷就學後才轉校就讀,則須離境向駐外館處重新申請來臺就學居留簽證,並須由轉學新校(B校)為申請人完成簽證擔保手續。
本校德國交換生取得90天多次入境停留簽證,於學期中出境2次回臺後其時間皆自動延長90天(共延長180天)。上述與移民署「持停留簽證者在臺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且至多延長兩次」規定是否相符?
本校韓國及俄羅斯交換生擬延長居留簽證時間,卻只有俄籍學生被要求提供在俄之學生證及在學證明。請問外籍交換生在臺轉辦居留簽證是否須提供原國家之學生證及在學證明?
外交部領務局
外國交換學生擬來國內大學院校進行交換就讀,向駐外館處或本局申請停/居留簽證時,須繳附申請人國外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或交換學生派遣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局全球資訊網公告之相關規定說明)。
印度、柬埔寨等國家教育制度致學生畢業後數年後始可取得畢業證書,影響申請來臺就學居留簽證,此係該國整體制度問題非學生個案,是否有解決之道?
因各國皆有該國之教育體制及教育規定,查目前有部分國家因教育制度關係,該等國家學生於畢業時無法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僅能取得臨時畢業證明,而核發正式畢業證書之時間長短各國亦均不同,惟為符合公平原則,此類學生(含印度、柬埔寨及其他…等國家)申請來臺就學簽證時,得先核發停留簽證,俟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後,始得申請改辦居留簽證。
2名已在師大就讀華語文中心之特定國家學生於下學期申請至本校就讀,請問學校是否須為該2名學生申請就學簽證作擔保?
目前我國政府並未開放特定國家人士得來臺就讀研習中文課程,國內大學華語中心不得核錄此類人士來臺研習中文,駐外館處亦不得核發此類人士「研習中文」停/居留簽證。
學生辦理觀光簽證轉居留簽證,領務局要求須提供8000美金財力證明及在臺工作證明紀錄,但申請文件之財力證明欄未明列金額額度,請問此是否為個案要求?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國內大學院校須依照「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確實審查財力證明;另申請「就學」事由簽證時,申請人亦須提繳適當之財力證明,以資證明其來臺就學期間財力無虞,可專心致力向學,不致因財力不足而從事非法打工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影響就學。
外國學生申請就學居留簽證時,均須提繳財力證明,非個案要求,惟未要求須提繳多少額度之財力證明,原則以申請人所繳之財力證明須證明其在臺就學期間,足以支應至少1年以上之學雜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等費用,不致因財力不足產生可能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之疑慮。
外籍生辦理留學簽證因資料提供不全,因此外館只給觀光簽,請問學生來臺後可否轉辦就學事由之居留簽證?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倘非持「就學」事由停/居留簽證入境,而以免簽證待遇,或以落地簽證或其他目的之停/居留簽證者,均無法在臺改辦為就學居留簽證。
本校學生辦理停留簽證轉居留簽證時,因生病缺席率為20%(五分之一),但未超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申請條件,卻無法辦理居留簽證,但歐美學生缺席率近四分之一卻可辦理,請問缺席比例標準有無具體依據?
外國學生至國內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研習中文者,每週上課時數僅15小時,每期註冊以3個月為1期,有別於來臺就讀正式學位學程之全修生,較易於課餘從事非法或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為避免有心人士藉由研習中文之便利管道入境後從事其他活動,影響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爰申請人及學校應依規定配合提供確實之出缺席紀錄證明,以瞭解其有無確實在學及在校學習中文狀況,並審查其申請資料及綜合過去紀錄核予簽證准駁。
至學生在臺研習中文期間倘因生病缺課時數較多,宜主動提繳醫院開立之就診或住院證明,以供審查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