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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相關議題 > 僑生、外籍生
是否開放幼教畢業學生留臺工作?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7.06.13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7.06.13
勞動力發展署
目前法規上雖然未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幼教工作,但並不意味幼教系畢業的外國學生就沒有從事與所學相關工作之可能。倘若外國人工作內容非單純擔任幼教人員,而主要涉及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例如負責管理組織內幼教人員之職務,就有機會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A15.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作」進行申請。但是否確實符合資格,仍須個案認定。
目前法規上雖然未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幼教工作,但並不意味幼教系畢業的外國學生就沒有從事與所學相關工作之可能。倘若外國人工作內容非單純擔任幼教人員,而主要涉及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例如負責管理組織內幼教人員之職務,就有機會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A15.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作」進行申請。但是否確實符合資格,仍須個案認定。
Q1.學生實習需要申請工作證嗎?
Q2.政府單位舉辦許多媒合會,但時間在平日,與同學上課時間衝突,交通上也不便利,相關工作訊息是否有單一窗口(網站)可做查詢?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7.06.13
Q2.政府單位舉辦許多媒合會,但時間在平日,與同學上課時間衝突,交通上也不便利,相關工作訊息是否有單一窗口(網站)可做查詢?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7.06.13
勞動力發展署
1.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如係依學校所訂學程、課程或畢業條件之需求,於修習課程期間前往我國企業「實習」,且未具勞務提供事實,尚無僱傭關係,因實習非屬工作,則我國大專院校依與企業產學合作計畫,安排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至我國企業進行實習,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不屬就業服務法所管轄範疇。
2.僑外生就業媒合事宜,非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建議可向相關部會反映。另為協助雇主及民眾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有「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提供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之申請表件及相關規定說明。如有其他工作許可問題,亦可撥打(02)8995-6000,由諮詢中心之專人服務。
1.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如係依學校所訂學程、課程或畢業條件之需求,於修習課程期間前往我國企業「實習」,且未具勞務提供事實,尚無僱傭關係,因實習非屬工作,則我國大專院校依與企業產學合作計畫,安排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至我國企業進行實習,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不屬就業服務法所管轄範疇。
2.僑外生就業媒合事宜,非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建議可向相關部會反映。另為協助雇主及民眾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有「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提供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之申請表件及相關規定說明。如有其他工作許可問題,亦可撥打(02)8995-6000,由諮詢中心之專人服務。
外籍生如何申請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的流程以及勞動部所開放的行業類別不清楚,能否針對僑外生提供簡化的圖示以供參考,是否能增加英語版圖示?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7.06.13
勞動力發展署
1.僑外生工作評點制之申請流程、開放行業類別,與一般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並無不同。申請流程圖可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查詢了解,該網站並提供中、英兩種語言版本之內容。
2.有關勞動部開放行業類別部分,依規定目前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包括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等15款工作。
1.僑外生工作評點制之申請流程、開放行業類別,與一般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並無不同。申請流程圖可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查詢了解,該網站並提供中、英兩種語言版本之內容。
2.有關勞動部開放行業類別部分,依規定目前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包括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等15款工作。
僑生留台工作申請雇主的資本額營業額要求太高導致畢業僑生申請工作證困難,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勞動力發展署
1.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特殊需求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勞動部已訂定「會商機制」(包含通案會商及專案會商),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事業單位,得免除雇主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門檻限制。
2.勞動部已於102年7月令釋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104年1月令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104年4月令釋放寬創新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國主管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另可由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雇主個別提出申請,勞動部將個案請主管部會表示意見得否個別「專案」認定免除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3.未來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相關產業具有特殊性,應予以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並經跨部會會商可行,勞動部後續將配合納入免除。
1.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特殊需求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勞動部已訂定「會商機制」(包含通案會商及專案會商),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事業單位,得免除雇主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門檻限制。
2.勞動部已於102年7月令釋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104年1月令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104年4月令釋放寬創新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國主管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另可由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雇主個別提出申請,勞動部將個案請主管部會表示意見得否個別「專案」認定免除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3.未來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相關產業具有特殊性,應予以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並經跨部會會商可行,勞動部後續將配合納入免除。
是否可以放寬諮商師留台相關資格,以利僑外同學便於找工作?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勞動力發展署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其中已開放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諮商心理師。另醫事機構以下列為限: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局、衛生財團法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其中已開放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諮商心理師。另醫事機構以下列為限: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局、衛生財團法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確認學生登打資料有誤,建議開放權限由承辦人直接退回。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勞動力發展署
自今(106)年6月26日起,已於僑外學生申請工讀許可之線上申辦系統,增加各校承辦人員得退請僑外學生更正資料之功能。
自今(106)年6月26日起,已於僑外學生申請工讀許可之線上申辦系統,增加各校承辦人員得退請僑外學生更正資料之功能。
Q1:華語能力時數如何換算?
Q2:是否可以提供更多雇主幫僑外生申請ARC和工作證流程?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Q2:是否可以提供更多雇主幫僑外生申請ARC和工作證流程?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勞動力發展署
1.評點制之「華語語文能力」項目,「進階」等級(修習國文(中文)課程60至69分,或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36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720小時以上)為20點、「高階」等級(修習國文(中文)課程70至79分,或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48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960小時以上)為25點、「流利」等級以上(修習國文(中文)課程80分以上,或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96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1,920小時以上)為30點。
2.有關僑外生工作評點制之申請流程,與一般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並無不同。為協助雇主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設有「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專區,提供相關法令、審查原則等詳細訊息讓民眾參考,申請程序之流程圖並可於「申請流程及工作須知」頁面查知。另外僑居留證(ARC)之申請係屬內政部移民署業管範圍,建議逕向該署洽詢。
1.評點制之「華語語文能力」項目,「進階」等級(修習國文(中文)課程60至69分,或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36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720小時以上)為20點、「高階」等級(修習國文(中文)課程70至79分,或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48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960小時以上)為25點、「流利」等級以上(修習國文(中文)課程80分以上,或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96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1,920小時以上)為30點。
2.有關僑外生工作評點制之申請流程,與一般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並無不同。為協助雇主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設有「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專區,提供相關法令、審查原則等詳細訊息讓民眾參考,申請程序之流程圖並可於「申請流程及工作須知」頁面查知。另外僑居留證(ARC)之申請係屬內政部移民署業管範圍,建議逕向該署洽詢。
大專校院為配合新南向政策,積極延攬優秀的應屆畢業僑外生,協助東南向國家合作及輔導等行政業務,基於專業技術白領人才的留用的規定,我們國家無法留用這些優秀的國際學生,畢業後學生還是只能屈就自己不想做的研究工作或返國,這對所謂的新南向政策根本造成阻礙,人才留不住,如何推廣政策?勞動部是否有配套措施或有效的建議?若學生只能一直關在研究室裡做研究,那還有什麼政策推廣呢?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6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7.06.01
勞動力發展署
鑑於「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係屬於不確定概念,勞動部為避免衍生認定外國人從事工作範圍爭議,針對外國人從事該類工作,應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外國人得受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內容,以該條第1款至第15款明定之項目為限(例如營繕工作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等),爰畢業僑外生欲在臺受聘僱從事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即應依上開審查標準規定從事相關工作,故相關行政業務工作,非屬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範圍。至是否放寬工作內容,需由教育部評估,勞動部後續將再整體檢討。
鑑於「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係屬於不確定概念,勞動部為避免衍生認定外國人從事工作範圍爭議,針對外國人從事該類工作,應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外國人得受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內容,以該條第1款至第15款明定之項目為限(例如營繕工作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等),爰畢業僑外生欲在臺受聘僱從事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即應依上開審查標準規定從事相關工作,故相關行政業務工作,非屬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範圍。至是否放寬工作內容,需由教育部評估,勞動部後續將再整體檢討。
工作證,學校並非審核單位,縱使學校審核過的個案乃會被勞動部退件。而現在系統變更3/23請問有哪個單位收到公文?!所以從3/23至今,我們幫學生送等於我們審?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8.03.28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8.03.28
勞動力發展署
1.本部為友善在臺僑外學生,使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更為便捷,於107年3月23日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免附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或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學習語言課程者之全年成績單及特殊語文專長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同日函請教育部轉知所屬機關學校。日後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規定之學生身分且學籍為在學狀態,經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者,僅需填寫申請書檢附護照影本即可申請。
2.本次修正案,係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相關應備文件,學校僅須協助於申請書表勾選學生學籍狀態等資訊,後續由本部依權責予以審查並依行政程序予以准駁。
1.本部為友善在臺僑外學生,使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更為便捷,於107年3月23日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免附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或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學習語言課程者之全年成績單及特殊語文專長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同日函請教育部轉知所屬機關學校。日後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規定之學生身分且學籍為在學狀態,經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者,僅需填寫申請書檢附護照影本即可申請。
2.本次修正案,係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相關應備文件,學校僅須協助於申請書表勾選學生學籍狀態等資訊,後續由本部依權責予以審查並依行政程序予以准駁。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不方便返校申請在學證明或蓋註冊章,是否可用標註有學生姓名及學號的繳費證明或繳費收據代替?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8.03.28
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8.04.25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北場)/ 2018.03.28
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臺南場)/ 2018.04.25
勞動力發展署
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修正,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免附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或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學習語言課程者之全年成績單及特殊語文專長等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修定僑外學生申請書表,已於107年3月23日生效,僑外學生若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規定之學生身分且學籍為在學狀態,經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者,僅需填寫申請書檢附護照影本即可申請,由學校於申請書表欄位勾選學生學籍狀態等資訊,本部即據以受理申請。
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修正,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免附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或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學習語言課程者之全年成績單及特殊語文專長等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修定僑外學生申請書表,已於107年3月23日生效,僑外學生若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規定之學生身分且學籍為在學狀態,經就讀學校同意工作者,僅需填寫申請書檢附護照影本即可申請,由學校於申請書表欄位勾選學生學籍狀態等資訊,本部即據以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