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臺就學相關問題
-
學歷採認相關議題
-
簽證相關議題
-
入出境相關議題
-
工作許可相關議題
-
國籍相關議題
-
兵役相關議題
-
保險相關議題
-
獎學金相關議題
-
輔導相關議題
-
畢業後在臺工作相關議題
-
實習相關議題
-
在臺生活相關議題
-
其他相關議題
-
疾病管理相關議題
保險相關議題 > 僑生、外籍生
Q1:入境至居留證核發期間已具「實際居住」事實,為何健保「實際居住」起算為居留證核發日?
Q2:請說明「居留」與「實際居住」之差異及法令出處?
Q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適法單位,有權做法令解釋?依健保法第6條「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Q4:建請申請審議,以縮短空窗期保障僑生健保權益。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5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基礎課程 / 2016.05.16
教育部105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進階課程〔臺北、臺南場〕 / 2016.06.07、06.14
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
一、「..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6個月」,「本法第9條第1款所稱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所明定。至所謂「實際(在臺)居住(留)」,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係指當事人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得在臺居留為前提,始得審核其實際在臺居住(留)期間是否符合健保投保資格。至當事人先以停留登記來臺停留,於合法之停留期間(未出境),嗣向移民署申請核准發給居留證在臺居留,因其在領得居留證前在臺停留期間非屬健保法第9條所指之在臺居留,故停留期間亦不符合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所指實際(在臺)居住(留)規定,當事人在臺停留期間自不得列入實際在臺居留期間計算。
二、本署為行政機關,且經健保法第7條明定為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之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故本署當有依健保法規定辦理健保業務。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對健保法有疑義者,本署當應依健保法規定予以釋明,如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對本署之釋明有疑義者,可向健保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釋疑。此外,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對本署有關健保業務之行政處分不服可依健保法第6條提起行政救濟(即申請爭議審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