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臺工作類別
留臺工作類別
僑外生留臺工作可從事的工作類別包括:
說明:每個工作的細項內容、符合資格及應備文件請點擊超連結至勞動部網頁查詢,內容若有更新以勞動部網頁為主。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從事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
★陸運、航運、郵政、電信、觀光、氣象經營事業之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
A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經營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事業或協助會計師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等
A04.不動產經紀工作
★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A05.移民服務工作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移民業務諮詢
A06.律師、專利師工作
★律師-具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所律師
★專利師-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
A07.技師工作
★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A08.醫療保健工作
★於醫事機構(包含: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局、衛生財團法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
A09.環境保護工作
★人才訓練、技術研究發展、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A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機構、休閒服務業等相關工作
A11.學術研究工作
★專科以上學校、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A12.獸醫師工作
★獸醫師之執業機構
A13.製造業工作
★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 規劃、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等
A14.批發業工作
★經營管理、設計、規劃、 技術指導等
A15.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
★餐飲業廚師
★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B00.一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BS0.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在臺從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部分工時主管工作
指外國人受聘僱於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並從事教授護照國籍官方語言之語文課程。
係指符合一定資格之外國人(例如:教練應取得國家教練證、運動員應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等)受聘僱從事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E01.運動教練
E02.運動員
指外國人於規定之工作場所內,受聘僱從事藝術、演藝工作。
指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工作(限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規範,則依外國人來臺停留期間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