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回復機關 勞動部
發布日期 2021-01-15
回復機關 勞動部
發布日期 2022-05-06
依僑務委員會所提供評點項目採認之文件為「應屆畢業僑生委員長獎」、「受理捐贈僑生獎學金」、「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與「傑出僑生獎學金」,至提供經濟弱勢者之助學金,非以成績表現為審核依據,則非採認範圍。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Ministry of Labor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2023 Overseas Student Workshop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一、現行僑外生除透過僑外生評點制外,亦可透過單一薪資條件(新臺幣4萬7,971元/月)之方式留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保險業屬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中A03財稅金融服務之保險事業,該事業內容包括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等。
二、有關個案遭遇留臺工作相關問題,可洽勞動部或本會Talent Taiwan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該中心提供一條龍專人專責服務(電話: 02-77337660;Email:help@talent.nat.gov.tw)
勞動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4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如為保險事業,其內容應為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至保單銷售是否納入專業工作,尚涉產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權,應由該會整體評估。
為提供雇主了解聘僱外國人申辦作業,本部於「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址:https://ezwork
taiwan.wda.gov.tw/)已有明確揭示申請聘僱外國人流程、資格及應備文件,雇主均得自該網站查詢應用,倘申請過程如有問題,可撥打勞動部諮詢專線(02-89956000)詢問。另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就業相關問題,亦得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Talent Taiwan」網站(網址:https://talent.nat.gov.tw/en)查詢,或撥打服務專線(電話:02-77337660)詢問。
資料來源 110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2021 Overseas Student Workshop
回復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發布日期 2022-06-27
2.承上,美容美髮工作尚非上開專業工作範圍。惟僑外生在臺接受我國大學教育,可充實更多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在我國大學畢業後,得循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留臺從事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諮詢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2.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聘僱第1人時,外國人免學經歷及薪資門檻限制;超過1人以上者,其外國人、雇主資格或其他資格,應符合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相關規定;另雇主應具資本額50萬元以上或營業額300萬元以上或在臺設有辦事處具有工作實績。爰如僑外生在臺畢業後創立僑外資事業,並擔任其部門主管人員,即可依上開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二、 至畢業僑外生欲創業開立工作室以繼續留臺,其相關申請程序、規定及資格條件,建議洽詢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
1.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外國人或華僑(含學生﹚來臺投資,除經營業務不得涉及僑外投資禁止類營業項目外,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相關證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司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2. 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均已詳細臚列應備申辦文件與證明,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下載【路徑https://dir.moea.gov.tw/chinese/index.jsp,僑外來臺投資專區→申請書表或投資法規。】參考。
3. 投資人在臺投資計畫之進行與投資事業之營運,如有需協助事項,可洽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Invest Taiwan Service Center)提供服務。
地址:臺北市襄陽路1號8樓
電子信箱:service@invest.org.tw
電話:02-23112031
網址: http://investtaiwan.nat.gov.tw
2. 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均已詳細臚列應備申辦文件與證明,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下載【路徑https://dir.moea.gov.tw/english,僑外來臺投資專區→申請書表或投資法規。】參考。
3. 投資人在臺投資計畫之進行與投資事業之營運,如有需協助事項,可洽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Invest Taiwan Service Center)提供服務(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82號1樓,電子信箱:service@invest.org.tw,電話:02-23112031,網址:https://investtaiwan.nat.gov.tw/)。
【回復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故倘僑外生創業後,如有實際工作之必要,仍應依規定申請許可。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請依所詢的稅別(地方稅或國稅),進一步詢問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或各區國稅局。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有關擔任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部分,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已可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教育部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學校聘僱外國人擔任教師需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爰具外國國籍人士得依本辦法規定擔任外國教師。
一、查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下列學校教師: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教師。
- 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主管機關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其受聘資格受同法第4條規範。
二、次查「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三、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對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國籍未予以限定,爰未具本國籍人士欲擔任代理教師,其應聘資格依據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僑外生可加入教育部「SIT(Study in Taiwan)人才資料庫」成為會員,即能接收到「僑外生就業履歷及面試技巧」講座、經濟部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僑外生在臺就業媒合會、僑外畢業生校園就業博覽會、在臺工作職缺等相關訊息。
2. 教育部建置「SIT(Study in Taiwan)人才資料庫計畫」,學生加入會員後,可定期收到刊載在臺工作職缺資訊之電子報。
【回復機關】教育部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