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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支援體系計畫-資訊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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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支援體系計畫-資訊交流平台-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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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覓職期 (4)

    建請勞動部讓留臺覓職僑外生的工作許可證效期延長6個月。
    1.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促使僑外生畢業後能留臺服務,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畢業僑外生覓職期間未經聘僱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2. 僑外生如欲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循一般資格申請聘僱許可,或循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聘僱畢業僑外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各項評點累計滿70點,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之工作許可。
    358
    應屆畢業僑外生工作許可證效期只到 6 月 30日,勞動部能否參考移民署僑外生持畢業證書可延長居留證效期 6 個月的作法,使工作許可效期增加半年,俾讓畢業留臺半年的僑生能合法打工,以負擔覓職期間的生活費。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學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故覓職期間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二、僑外學生如欲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循一般資格申請聘僱許可,或循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等 8 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聘僱畢業僑外學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倘經各項評點累計滿 70 點,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該名僑外學生之工作許可。
     
    資料來源 107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
    回復機關 勞動部
    發布日期 2019-04-10
    383
    畢業後在台半年的覓職期間,沒找到工作前,無法申請工作證在台合法打工賺取生活費?
    1.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促使僑外生畢業後能留臺服務,故依現行法令規定,僑外生覓職期間未經聘僱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2.僑外生如欲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循一般資格申請聘僱許可,或循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聘僱畢業僑外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倘經各項評點累計滿70點,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之工作許可。
    386
    覓職期可以開放工讀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故覓職期間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333

    評點制 (17)

    評點制的配額是否每年都會調整?若然,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部依據「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下稱行動計畫),自103年7月起推動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依該行動計畫,係由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參考實施情形、各屆畢業人數、雇主需求人數、國內就業市場及經濟情勢,滾動檢討,調整各年度配額人數。
    323
    關於僑外畢業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的他國語言能力說明中的「FLPT」合格標準為幾分?
    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他國語言能力」係採認僑外生護照影本,如需認定二項以上他國語言能力,僅需檢附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或修習達360小時證明,爰依前開公告,如檢附語言能力證明並未設限合格成績,該文件應為有效。
     
    393
    評點制的薪資是單指薪資項目,或包括各種津貼的總和。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348
    關於工作評點制的評分制度,外國語文憑有年限或分數門檻限制嗎?
    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他國語言能力」係採認僑外生護照影本,如需認定二項以上他國語言能力,僅需檢附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或修習達360小時證明,爰依前開公告,如檢附語言能力證明並未設限合格成績,該文件應為有效。

     
    355
    有關申請工作評點制擔任職務資格的問題,因修課名稱與學習內容不同,但學習內容與工作內容有關,請問要如何證明有擔任職務的資格?
    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擔任職務資格」係採認僑外生具職務特殊專長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擔任該職務所需之專業訓練、修習課程、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證明)。前開修習課程相關證明包含載有與欲擔任職務相關之課程成績單或論文,倘課程名稱無法判斷,得檢附相關授課大綱。

     
    355
    兼職及實習的工作經驗是否算在評點制的工作經驗內?
    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工作經驗」指取得學士學位後之工作經驗證明始得採計。

     
    333
    具有華語以外的2種外語能力可以獲得20點,如果再考取超過一種外語證明 可以再累積成40、60點嗎?
    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他國語言能力」,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國語文能力,採計20點,至多僅配20點。

     
    392
    請問財務會計是否屬於行政部門?
    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21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等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相關金融保險業務、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或會計師法所定業務。次按審查標準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或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等。故僑外生欲留臺擔任之職務名稱如為財務會計,須依前開規定審認其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外國人得從事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321
    行政人員的定義是什麽? 是政府還是公司的行政人員? 專案人員算行政人員嗎?
    行政人員係依照企業或組織內部行政流程,處理一般行政庶務工作。至專案人員是否為行政人員,須視其工作內容而定。

     
    373
    評點制中有一項外國語言的點數,1項是10點,2項是20點,如果馬來西亞僑外生從小學即學習中、英、馬三語,提供護照影本的話算10點還是20點?
    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他國語言能力」,檢附護照影本,係採認該國之官方語言,爰此,外國人為馬來西亞籍,如僅檢附護照則採認馬來語,如需認定第2種語言(英文)則需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或修習時數文件。

     
    378
    僑委會清寒助學金是否適用於工作評點項目中「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
    勞動部
    依僑務委員會所提供評點項目採認之文件為「應屆畢業僑生委員長獎」、「受理捐贈僑生獎學金」、「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與「傑出僑生獎學金」,至提供經濟弱勢者之助學金,非以成績表現為審核依據,則非採認範圍。
    324
    評點制申請的第6點「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請問港澳生的護照認定,是屬於華語還是華語以外的他國語言能力?
    評點制第6點「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得採認文件之一為僑外生之護照,依我國外交部所列國家相關資訊採認僑外生具有僑居地官方語言(不含一般通用語)能力。
    12
    學生在臺灣取得學士,而碩士學位在大陸取得,申請留臺工作評點制計分時,能採認碩士學歷嗎?
    倘該碩士學位已依教育部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完成驗證,並檢附該學歷及教育部採認函,即得採認。
    15
    畢業後若要在臺工作,有何資料須於在學期間準備妥當?
    僑外生畢業後可循一般資格或評點制受僱留臺工作。如採一般資格,可視僑外生畢業後欲申請之工作類別項目,提前準備相關工作資格證明文件(例如該行業之執業證照);如採評點制,可參考評點表提前準備護照、學位證書、相關證照、成績單或語言檢定等文件。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Ministry of Labor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2023 Overseas Student Workshop
    14
    學校無中文課程可以修習,畢業後申請評點制,請問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證明中文能力?
    依現行公告之應備文件,除得採認在臺就學期間修習中文課程外,另得採認教育部核發之華語文能力檢定「進階」以上等級之證明文件,或在其他地區學習中文720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14
    學生畢業後用70分評點制方式找到工作,因在學期間工讀當網紅,入職後學生還想繼續當網紅,請問就網紅部分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倘係從事相關網路大眾傳播之演藝工作,應由雇主透過勞動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從事(F03)大眾傳播演藝工作項目,並檢附相關聘僱契約書、活動企劃書,及外國人有YouTube頻道營利證明之工作實績等應備文件提出申請。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12
    想了解目前港澳生畢業後留臺工作的比例。
    統計至112年11月30日截止,累計核淮的港澳生畢業留臺工作人數占所有僑外生的比率為13%,其中香港生佔10%,澳門生佔3%。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12

    相關規定 (6)

    雇主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合法僱用畢業後留臺之僑外生。
    1.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略以,雇主欲申請聘僱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等6類工作,其雇主須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明、執業執照或核准立案等資格條件。
     
    2.審查標準就上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資格條件,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移民服務業者、環境保護業者、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者、製造業者、批發業者,應符合資本額及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本、外國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5百萬元以上,或營業額達1千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1千萬元以上)。又雇主循一般資格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職務薪資須達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7,971元以上。
     
    3.另勞動部配合「創業拔萃方案」,免除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雇主上述資本額與營業額限制,及外籍專門技術人才學經歷限制;放寬創新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籍主管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及放寬外籍主管不以經理人為限(即可擔任部門副主管以上職位,第2名以上外籍主管僅需符合受聘月薪4萬7,971元)。
     
    4.承上,雇主可持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僑外生資格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學校教師須向教育部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並許可後,僑外生即可在臺工作。
    333
    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申請作業是否有SOP或流程表。
    1.為協助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勞動部於「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https://ezworktaiwan.wda.gov. 」建置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專區,提供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之說明。
     
    2.上開網站於審查作業手冊項下並公告有「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人員 在臺畢業僑外生評點制 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 」,彙整申請規定及審查原則,供雇主及外國人參閱。
     
    332
    外國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是否有行業別限制。
    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復依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爰畢業僑外生欲在臺工作,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經雇主申請從事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二、僑外資事業主管、三、學校教師、四、補習班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藝術及演藝工作等 6 類工作。
     
    406
    是否可以讓有意在臺發展及工作的僑外生有更容易留臺的機會。
    為留用在臺大學畢業之優秀僑外生,勞動部實施「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免除聘僱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限制,以8個項目評點(總點數190點),累計取得70點且雇主符合聘僱資格並經核准,僑外生即可受聘僱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現行僑外生以學歷、具職務專長能力、修習一定時數之中文課程,及以其護照採認他國語言及他國成長經驗等項目,即可取得70點,且所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免驗證程序,相關規範及應備文件係從寬審認,利於優秀僑外生在臺發展。
    397
    有關工作居留轉永久居留之薪資限制是否可以放寬,因薪資要求較高,一般行政類工作者難以達到該要求。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需檢附之財力證明包含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國內動產不動產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經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或技能檢定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文件,並非只有薪資單一條件。


    資料來源 110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2021 Overseas Student Workshop
    回復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發布日期 2022-06-27
     
    401
    僑生可考公職嗎?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據此,報考公職應以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為要件。
     
    353

    餐飲相關工作 (3)

    畢業生沒有辦法馬上升上二廚一職,是否能選擇做餐廳或飯店的外場人員?
    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0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次按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1日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勞動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其他經會商指定之工作項目為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工作、餐飲業之廚師工作及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依前開規定,餐廳或飯店之外場人員非屬僑外生留臺工作範疇。  
     
    370
    在一般餐廳工作(小餐館)可以透過評點制申請留臺工作嗎?
    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1日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勞動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其他經會商指定之工作項目包含餐飲業之廚師工作。次按審查標準第36條規定略以,上開雇主應符合資本額及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資格條件。故僑外生欲循評點制留臺於餐飲業工作,相關工作內容及雇主資格應符合前開規定。 
     
    369
    餐飲業外場不能申請工作證,如果升職管理餐廳,可不可以申請工作證?
    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0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目前僑外生得留臺從事交通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管理工作,至餐廳管理工作尚非前開規定之工作範疇。
     
    396

    美容美髮工作 (1)

    除了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之外的行業,若畢業後想延續其所學之專業繼續留在臺灣從事美容美髮工作,是否可以?或者需要什麼條件?
    1.外國人欲在臺工作,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經雇主申請從事(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二)僑外資事業主管(三)學校教師(四)短期補習班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藝術及演藝工作等6類工作。按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如由雇主申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具備大學畢業及2年相關工作經驗等資格,且受僱薪資達每月新臺幣4萬7,971元以上;其他工作類別則應具備各該專業資格。

    2.承上,美容美髮工作尚非上開專業工作範圍。惟僑外生在臺接受我國大學教育,可充實更多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在我國大學畢業後,得循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留臺從事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諮詢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328

    自由藝術工作者 (1)

    請問申請自由藝術工作者工作許可之工作證明佐證文件及可從事之工作項目為何? 如藝術領域之教學、翻譯或撰稿、藝術行政等工作。
    工作證明佐證文件可為任職證明、與申請藝術領域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發明或國際競賽得獎等具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本。申請工作項目可為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及工藝類等。
    383

    留臺創業 (5)

    學生想要留台創業,是否有相關法令和規範?
    1.我國為延攬吸引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創業,期更多國內外新創企業根植臺灣,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已訂定「創業拔萃方案」,並開辦「創業家簽證」,如僑外生在臺畢業後欲自行創業,可申請該簽證,將提供來臺創業者1年之居留簽證,並可視創業實績申請延長居留,另勞動部鬆綁免除符合「創業拔萃方案」之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籍主管與新創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之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其申請程序、規定及資格條件,請逕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聘僱第1人時,外國人免學經歷及薪資門檻限制;超過1人以上者,其外國人、雇主資格或其他資格,應符合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相關規定;另雇主應具資本額50萬元以上或營業額300萬元以上或在臺設有辦事處具有工作實績。爰如僑外生在臺畢業後創立僑外資事業,並擔任其部門主管人員,即可依上開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410
    僑外生畢業後能否以自由工作者的身分或是自己開工作室的身分申請繼續留臺?
    一、 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即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教師工作、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以及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為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特別法,主要規範內容包含核發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就業金卡,持就業金卡者無須受一定雇主聘僱及申請,可自行受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之工作範圍;另新增開放外國人可自行申請從事自由藝術工作。

    二、 至畢業僑外生欲創業開立工作室以繼續留臺,其相關申請程序、規定及資格條件,建議洽詢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
     
    367
    學生想自己創業,有什麼管道跟規定嗎?有沒有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1.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外國人或華僑(含學生﹚來臺投資,除經營業務不得涉及僑外投資禁止類營業項目外,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相關證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2. 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均已詳細臚列應備申辦文件與證明,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下載【路徑www.moeaic.gov.tw,僑外來臺投資專區→申請書表或投資法規。】參考。3. 投資人在臺投資計畫之進行與投資事業之營運,如有需協助事項,可洽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Invest Taiwan Service Center)提供服務
    地址:臺北市襄陽路1號8樓
    電子信箱:service@invest.org.tw
    電話:02-23112031
    網址: http://investtaiwan.nat.gov.tw)。

     
    345
    大學畢業後留臺創業需符合什麼標準?
    1.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外國人或華僑(含學生﹚來臺投資,除經營業務不得涉及僑外投資禁止類營業項目外,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相關證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

    2. 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均已詳細臚列應備申辦文件與證明,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下載【路徑https://dir.moea.gov.tw/english,僑外來臺投資專區→申請書表或投資法規。】參考。

    3. 投資人在臺投資計畫之進行與投資事業之營運,如有需協助事項,可洽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Invest Taiwan Service Center)提供服務(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82號1樓,電子信箱:service@invest.org.tw,電話:02-23112031,網址:https://investtaiwan.nat.gov.tw/)。

    【回復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11
    1.創業需要工作證嗎? 2.學生身分創業和簽證有衝突嗎? 3.創業後,會有稅的問題嗎? 4.創業的學生在畢業後可以申請評點制嗎?還是另有其他規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故倘僑外生創業後,如有實際工作之必要,仍應依規定申請許可。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請依所詢的稅別(地方稅或國稅),進一步詢問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或各區國稅局。

    【回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11

    教師工作 (1)

    請問如何以教師的身分留臺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有關擔任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部分,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已可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教育部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學校聘僱外國人擔任教師需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爰具外國國籍人士得依本辦法規定擔任外國教師。
     
    384

    就業輔導 (2)

    是否有就業展或就業輔導讓即將畢業的僑外生可以獲得更好的協助?
    教育部

    僑外生可加入教育部「SIT(Study in Taiwan)人才資料庫」成為會員,即能接收到「僑外生就業履歷及面試技巧」講座、經濟部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僑外生在臺就業媒合會、僑外畢業生校園就業博覽會、在臺工作職缺等相關訊息。
    364
    是否可於東區舉辦升學展及大型聯合實體留臺就業博覽會? 各校能找到的資源有限,希望能有更多元的就業機會與企業與東部學生聯繫。
    1. 有關於東區舉辦升學展及就業博覽會事,教育部將錄案研議。
    2. 教育部建置「SIT(Study in Taiwan)人才資料庫計畫」,學生加入會員後,可定期收到刊載在臺工作職缺資訊之電子報。

    【回復機關】教育部
    【資料來源】112學年度僑外生訪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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