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勞動部於113年8月26日公布有關於工作證申請可延長為一年,但因大專校院體制為學年制,又,在公文說明中,學校審核需要審視同學所提供的在學證明,例如:若學生完成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於本年11月30日申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核發至次年9月30日。但學生申請系統頁面及學校審核端頁面,僅顯示:(許可期間最長1年)(valid for one year maximum),年與學年的概念有所落差,想請勞動部於系統頁面提示可以有所區隔,以避免學生混淆,以及學校端審核往返之時間浪費,造成學生權益受損。
答覆 |
現行本部已修正法規將僑外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延長為「最長為1年」。所稱「最長為1年」,係指僑外學生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 9月30日規定,但最長不超過1年。相關注意事項 本部業於113年8月29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3430 號函請教育部宣導周知,及教育部以113年9月4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88943號函宣導周知相關學校,爰請各學校加強向僑外生宣導,俾維護學生工讀權益。另本部後續將依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情形,賡續優化系統調整提醒文字。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113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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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機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 | 2025-03-10 |
點閱次數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