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學生因未婚懷孕待產而休學,依規定已無居留原因需離臺;但若學生希望在臺生產,是否可於生產、休養後再復學?
答覆 |
一、 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4條規定,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例如休學),經廢止居留許可,但有該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情形(例如懷胎7個月以上、罹患疾病住院或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等)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該辦法第3條第3項酌予延長其出國期限。
二、 學生休學後再復學逕依各校相關規定辦理。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3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課程 |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2024-08-28 |
點閱次數 | 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