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學生欲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停留簽證換成居留簽證時,據該局表示現已可使用停留簽證申請居留證,此項新規定是否屬實?
答覆 |
依113年1月1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規定,僑外生倘持駐外館處核發可延期、無加註限制性註記之就學事由停留簽證,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憑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一、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二、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
三、 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之學生。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3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課程 |
回復機關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
發布日期 | 2024-08-28 |
點閱次數 | 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