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臺發生重大意外需留臺休養,需辦理休學以不影響學業成績,但辦理休學後又須依限離臺,請問移民署是否有任何救濟管道?
答覆 |
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4條規定,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例如休學),經廢止居留許可,但有該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情形(例如懷胎7個月以上、罹患疾病住院或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等)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該辦法第3條第3項酌予延長其出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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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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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112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發布日期 |
2024-02-15 |
點閱次數 |
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