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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針對陸生辦理為期3週的學分營,是否符合以研修生身分來臺的資格?
答覆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附表1>2.專業交流>類型8研修生規定「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6個月;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年。」,並未規定研修生來臺期限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限。
相關檔案
資料來源
教育部112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回復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2023-07-04
點閱次數
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