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0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目前僑外生得留臺從事交通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管理工作,至餐廳管理工作尚非前開規定之工作範疇。
110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