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在一般餐廳工作(小餐館)可以透過評點制申請留臺工作嗎?
答覆 |
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1日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勞動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其他經會商指定之工作項目包含餐飲業之廚師工作。次按審查標準第36條規定略以,上開雇主應符合資本額及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資格條件。故僑外生欲循評點制留臺於餐飲業工作,相關工作內容及雇主資格應符合前開規定。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110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 2022-06-27 |
點閱次數 | 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