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僑外生評點制申請及應備文件,評點項目「他國語言能力」係採認僑外生護照影本,如需認定二項以上他國語言能力,僅需檢附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或修習達360小時證明,爰依前開公告,如檢附語言能力證明並未設限合格成績,該文件應為有效。
110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