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故覓職期間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110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