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持停留簽證入境進行居家檢疫的學生是否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 答覆 |
一、衛生福利部於109年6月17日令修正增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亦即,自109年6月17日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6月24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471號函,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且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三、有關居留效期起始日之判斷方式,經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意見,說明如下:
(1)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之居留許可起始日,得以居留證之核發日期為準,如持居留證副本入國(境)換發正本,其起始日自入境日起算。
(2)有關外國人居留許可起始日,判斷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A.核發日期標示為「初領者」:外國人持停留簽證(簽證類別:Visitor)入境者,其起始日得以居留證之核發日為準;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簽證類別:Resident)入境者,其起始日自入境日起算。
B.核發日期標示為「換領者」:無法從居留證上判斷居留效期起日,惟自核發日過後,可判斷該當事人具有效居留。 |
|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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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109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
| 回復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發布日期 |
2021-01-15 |
| 點閱次數 |
1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