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合法僱用畢業後留臺之僑外生。
答覆 |
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略以,雇主欲申請聘僱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等6類工作,其雇主須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明、執業執照或核准立案等資格條件。
二、審查標準就上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資格條件,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移民服務業者、環境保護業者、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者、製造業者、批發業者,應符合資本額及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本、外國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5百萬元以上,或營業額達1千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1千萬元以上)。又雇主循一般資格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職務薪資須達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7,971元以上。
三、另勞動部配合「創業拔萃方案」,免除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雇主上述資本額與營業額限制,及外籍專門技術人才學經歷限制;放寬創新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籍主管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及放寬外籍主管不以經理人為限(即可擔任部門副主管以上職位,第2名以上外籍主管僅需符合受聘月薪4萬7,971元)。
四、承上,雇主可持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僑外生資格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學校教師須向教育部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並許可後,僑外生即可在臺工作。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109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
2021-01-15 |
點閱次數 |
1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