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建請勞動部讓留臺覓職僑外生的工作許可證效期延長6個月。
答覆 |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促使僑外生畢業後能留臺服務,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畢業僑外生覓職期間未經聘僱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109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 2021-01-15 |
點閱次數 | 1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