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
一、所稱「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
二、所稱「港澳學生」係指:
- 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連續居留港澳6年以上,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 取得香港或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台升學者。
- 港澳學生在學期間仍比照「僑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照顧。
三、所謂外國學生係指:
-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所謂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海外連續居留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