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答覆 |
一、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須具備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5年或10年以上;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喪失其原有國籍等要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8條規定,符合上揭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三、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1)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2)在臺灣地區就學者。(3)以前2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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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發布日期 | 202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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