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向專班外國學生在「實習」與「打工」之間的法律界線為何?若學生實際工作內容與申請不符(如:名義實習但實際勞動),學校責任為何?
| 答覆 |
1. 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專班之校外實習課程為學習之一部分,並非工作,學生並非企業員工。學校與合作企業應依據人才培育目標,訂定明確的實習課程規劃(含相對應能力培育目標)落實教學、輔導及考核等活動。而非假實習名義,而行工作之實。 2. 教育部每學期均辦理專班校外實習課程訪視作業,倘經教育部查有學校與合作廠商所規劃及執行之校外實習課程,未符合專班人才培育目標。教育部將依情節輕重,命限期改善、列計重大行政缺失、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及追繳已撥付補助款、依法停止部分或全部外國學生之招生。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
| 發布日期 | 202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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