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之認定標準,實務上應如何判斷與操作?
| 答覆 |
1.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前述「未滿一年」係指註冊入學具學籍之期間未滿一年。 2. 部分學校要求學生檢附「前一學校之修業證明書(或退學證明)」及「歷年成績單」,確認其退學原因及修業時間或要求學生於申請時簽署切結書,並加註不實則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之1規定撤銷學籍之條款。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
| 發布日期 | 2026-08-03 |
| 點閱次數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