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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產學專班學生,其在企業的實習時數是否計入每週20小時的工作限額?法規如何明確區分「實習時數」與「課外打工時數」? 2. 若合作企業經營困難或學生適應不良,更換實習廠商並重新申請工作許可時,在法規程序上是否有任何限制或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