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產學專班學生,其在企業的實習時數是否計入每週20小時的工作限額?法規如何明確區分「實習時數」與「課外打工時數」? 2. 若合作企業經營困難或學生適應不良,更換實習廠商並重新申請工作許可時,在法規程序上是否有任何限制或困難?
| 答覆 |
1. 僑外生如係依教育部主管法規,到校外實習,其實習內容屬課程學習,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屬服務學習,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服務學習,其實習內容未踰越教育部所訂課程及核准範圍,未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非「就業服務法」適用範圍。因此,是否計入每週20小時,並非由專班名稱決定,而是由實習活動的法律性質決定。另實習單位之變更,應依教育部或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2. 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即可由雇主以評點制申請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 發布日期 | 2026-08-03 |
| 點閱次數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