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以覓職居留身分申請入學後,是否須變更居留事由? 若未及時變更,是否會對學生有任何影響?
| 答覆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之1變更居留原因規定,符合第2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惟「其他-(覓職)」居留事由,無法直接變更居留原因為「就學」事由,必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學生事由之居留簽證,再依規定申辦同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倘若僑外學生已取得就學事由之居留簽證,逾期申請就學事由外僑居留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於30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外僑居留證,依限未辦理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 發布日期 | 202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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