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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於畢業後覓職期內找到工作並轉換為「應聘居留」,但工作半年後(此時距離畢業已超過2年)因故離職,導致居留事由消失。輔導人員應如何協助學生爭取合理的「轉換工作緩衝期」? 另針對此類已超過畢業2年時限、無法重新申請覓職居留的個案,移民署是否有相關的行政彈性或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