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生於畢業後覓職期內找到工作並轉換為「應聘居留」,但工作半年後(此時距離畢業已超過2年)因故離職,導致居留事由消失。輔導人員應如何協助學生爭取合理的「轉換工作緩衝期」? 另針對此類已超過畢業2年時限、無法重新申請覓職居留的個案,移民署是否有相關的行政彈性或救濟機制?
| 答覆 |
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0條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3條規定,應聘居留者因故離職,可持憑離職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覓職居留」,經許可者,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 6 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 1 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 1 年。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 發布日期 | 202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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