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預防學生居留證逾期? 2. 如果學生離境或護照到期,居留證應如何處理? 3. 不同逾期期間的罰則與補救措施為何?
| 答覆 |
1. 內政部移民署自109年起,實施外來人口居留屆期 1 個月前通知提醒機制,以簡訊、電子郵件或發送紙本「屆期通知」等方式,提醒外來人口(含境外生)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並自115 年 2 月起,增加屆期前3個月通知之措施。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僑外生若護照效期不足致外僑居留證即將屆期,需先辦理換發新護照作業,取得新護照後,再申請延期居留效期;倘不及核發新護照者,可持憑換發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事宜。 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罰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相關罰則說明如下:(1)逾期 1-10 日,處新臺幣$10,000 元(2)逾期 11-30 日,處新臺幣$20,000 元(3)逾期 31-60日,處新臺幣$30,000 元(4)逾期 61-90 日,處新臺幣$40,000 元(5)逾期 91 日以上,處新臺幣$50,000 元。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5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 發布日期 | 202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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