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企業合作提供實習機會時,能保證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勞保嗎?在過去的經驗中,曾看到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但學校與企業雙方都宣稱這不屬於自己的責任。相關單位能否確保學生有更安全、更完善的實習環境?另實習工作內容與課堂所學無關,例如是1名工程系學生,但任何實習都只是做包裝或洗碗,該如何改善這種情況?
| 答覆 |
一、 大專校院開設之實習課程屬於正式課程,旨在使學生結合理論與實務經驗,爰學校係根據各科系專業人才培育目標及產業需求,將教學場域延伸至產業環境。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學校應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且須依同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擬訂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包含目標、內涵、各階段具體規劃及成效考核指標等內容,使實習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爰學校之實習課程應有完整規劃。 二、學校除須先行評估實習場所安全性外,「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更應明確禁止學校與有從事派遣業務、有重大職災及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情事之機構合作,期自源頭把關實習機構,落實保障學生權益。 三、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實習機構則須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倘學生實習期間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機構亦須依同條文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爰現行法規已為學生安全建立權益保障機制。 四、 若有工程系實習內容與該科系專業無關之情形,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確認,教育部同時透過訪視或檢視書面資料等形式對學校實習課程辦理績效評量,建立外部監督與實地查核機制,強化對實習場所安全及學生學習權益之保障。 |
|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114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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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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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3-09 |
| 點閱次數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