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以「研究型助理」聘用學生工讀,不含勞務提供;僑生申請學習扶助金,在進行學習扶助時;在健身房擔任健身教練;僑外生畢業後1+1覓職期及畢業僑外生由海外回校分享在臺就業之經驗,擔任專題講座的講者,以上情形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嗎?另若學生工讀沒有申請工作許可被發現會有何處罰?
| 答覆 |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依上開規定,學生在臺從事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經前開工作許可期間,從事工作職類尚無限制,惟需符合從事該工作法定證照或資格。 二、另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之行為範疇,為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及外國人受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級學校等邀請或補助從事非營利性質之文化或藝術之創作、推廣及交流,或於創作、推廣及交流之餘,接受邀請單位安排進行經驗分享,在邀請期間內從事所邀請範圍內之行為,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三、 僑外生在學工讀或畢業後工作,需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者依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開放從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指導對象應為相關技術人員(如種子教師、藝人等),不得直接針對民眾施予相關之運動訓練課程。 五、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六、如以「研究型助理」聘用學生工讀,不含勞務提供,屬學習型助理(研究獎助生)者,學生應為在學狀態,並請依各校相關助理聘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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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114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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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復機關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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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3-09 |
| 點閱次數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