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如長時間實習,是否強制將健保加保在實習單位,不得使用僑生清寒健保補助?
| 答覆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僑外生於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如屬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自受僱日起由受僱單位辦理投保;倘非屬受僱身分者,則應於在臺居留滿6個月後,以就讀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另依僑外生與合作機構所訂實習契約內容,如雙方關係屬僱傭關係,合作機構應於實習期間為僑外生投保健保;如屬單純學習訓練關係,則應依法由僑外生於其就讀學校投保健保。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規定之僑生,於檢附清寒證明文件並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其在校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僑務委員會補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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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114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綜合座談 |
| 回復機關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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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3-09 |
| 點閱次數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