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的覓職期工作是否可以計算永久居留?畢業後居留證轉換成覓職居留期間是否可累積在永居計算的時間?
| 答覆 |
依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在我國就學原因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臺居留期間,不列入永久居留連續居留期間之計算。外國人於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後,如以應屆畢業生身分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臺延期居留,該期間係就學居留之延續,依前揭規定,不列入永久居留連續居留期間之計算,惟如於延期居留期間獲核工作許可者,須持憑工作許可函及相關文件至居留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變更居留事由為「應聘」,自換發「應聘」事由之居留日起之居留期間,得核算為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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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檔案 | |
| 資料來源 | 114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外生活動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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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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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3-09 |
| 點閱次數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