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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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在臺就學辦法」第4條規定,外國學生依前2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如果學生不告知,要如何確認學生是否曾經在臺灣其他學校就讀同學制?各校要怎麼確認申請者是否曾經因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即便打電話問前學校也因個資法回覆無法告知),是否能在教育部通報系統裡加上可以查詢到學生在臺就學歷程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