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學校是否能訂定成績規範條件來限制外國學生申請工作證?若日後有爭議(例:學生提告),學校是否有責任?
答覆 |
一、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及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二、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本法第50條第1款之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第51條第1項規定前條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符合: (一)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六個月以上 。 (二)經就讀學校認定具:
三 、針對學校訂定成績條件限制外國學生申請工作證,尚非上開規定審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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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4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發布日期 | 2025-07-24 |
點閱次數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