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應屆畢業僑生工作許可證效期只到 6 月 30日,勞動部能否參考移民署僑生持畢業證書可延長居留證效期 6 個月的作法,使工作許可效期增加半年,俾讓畢業留臺半年的僑生能合法打工,以負擔覓職期間的生活費。
答覆 |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爰僑外學生畢業後已非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規定之學生身分,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覓職理由,申請延期居留,係利其求職,故覓職期間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二、僑外學生如欲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循一般資格申請聘僱許可,或循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等 8 個項目進行評點,由欲聘僱畢業僑外學生之雇主先行試評,倘經各項評點累計滿 70 點,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該名僑外學生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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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107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 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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