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請問勞動部要求僑外生申請工作證時提供註冊證明的法律依據為何。
答覆 |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 46條第 1 項規定之工作項目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復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至第32 條規定,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學生身分;華裔學生應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身分。爰前開規定揭示僑外學生申請工讀許可,其學籍須為在學狀態。 二、勞動部已於 107 年 3 月 21 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相關應備文件,學校僅須協助於學校審核欄位選填學生學籍狀態等相關資訊,後續由勞動部依權責予以審查並依行政程序予以准駁。 |
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107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勞動部 |
發布日期 | 2019-04-10 |
點閱次數 | 1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