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1)僑生是否具有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在臺擔任教師。(2)學前教育教師檢定目前開放僑生報考,但就讀大一時,法規尚未修正所以已簽了放棄大五實習同意書,目前政策已改變,是否可以撤回同意書。
答覆 |
一、各校在學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不含陸生)得依校內規定,等同一般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且於通過後以納入師資培育名額方式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二、教師資格考試作為師資培育課程之品質檢核及尾端管控機制,僅具確認修讀師資培育課程者已具備相關知能之功能。倘配合政府政策推展我國師資培育教育,協助新南向國家充裕中小學師資,維持開放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不包括兼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在我國師資培育之大學接受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亦應對其學習成效進行檢核,以作為渠等完成學業之依,利其返回母國任教。至於有意取得教師證書者,尚須完成教育實習之修習,以完備教師資格檢定程序。 三、以我國目前採取多元及儲備之師資培育方式,教師資格之取得並不等於工作機會之取得。且上開學生未具我國國民身分,如欲在我國境內工作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就業服務法之規範,例如擔任教師工作,則僅限於下述(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爰其並無衝擊我國儲備教師之工作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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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107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 |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2019-04-10 |
點閱次數 | 1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