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學生畢業後未申請畢業後實習而以其他方式留臺,於居留證到期日前兩個月向教育部申請畢業後實習並獲許可,於居留證到期日持許可函至移民署辦理ARC延長半年,卻因身分已轉換其他無法再轉回而遭駁回,因此學生須先出境重新辦理簽證再入臺。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可協助?
答覆 |
一、僑外生依據「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申請實習之許可期間,最長以至畢業後1年為限,渠等於實習期間非屬實習機構之正式員工,得有充足期間可覓職,與移民署提供僑外生畢業後以其他事由(覓職)留臺延期6個月,延長居留之訂定目的雷同。因此,已申請實習1年者,移民署將不再受理其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
二、僑外生如無申請上開實習計畫者:
(一)得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之1規定,於畢業後向居住地之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服務站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居留事由:其他)。
(二)僑外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如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例如依親、應聘、投資等),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另僑外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如欲以上開實習計畫在臺居留者,由於不符移民法第23條規定在臺轉換居留之情形,爰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實習之居留簽證入國後,嗣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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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105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基礎課程 / 2016.05.16 教育部105年大專校院境外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進階課程〔臺北、臺南場〕 / 2016.06.07、06.14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發布日期 | 2016-05-16 |
點閱次數 | 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