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 1.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1)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及(2)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者,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申請入學,故曾用僑生身分就學者,不得再以外國學生身分入學。 2.各大專校院應依外國學生申請之學系(程)所需語文訂定相關語文能力基準,並要求學生繳交相關語文能力證明或得證明該生具修習相關課程語文能力之證明(如前一學位為全英文授課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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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112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一般課程 |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2023-07-04 |
點閱次數 |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