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 內政部移民署 依據進入辦法第 3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 含研修生), 入境日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備查。若研修生有提前入境或出境之必要,請邀請單位務必依規定檢具確認行程表,於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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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108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 / 2019.05.31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發布日期 | 2019-09-09 |
點閱次數 | 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