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 內政部移民署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辦法) 第 3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含研修生),入境日或行程有變更者, 邀請單位應於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短期研修生來臺入、出境日期如有變更,邀請單位可依規定申請行程變更,爲避免與原核定入、出境日期造成受邀人混淆,故入出境許可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下稱就學辦法)第18 條第 1 項規定,應屆畢業生應於1 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離境,而陸生申請單次出境證依「內政部移民署各類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該證為 5 個工作天,現暫無縮短工作天之規劃。陸生畢業換證,如有提早出境之需求,可提前檢附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畢業證明等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換發單次出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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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108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 / 2019.05.31 |
回復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發布日期 | 2019-09-09 |
點閱次數 | 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