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 教育部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5 條,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二、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2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140814B 號令,前揭辦法現行第 15 條所定專職或兼職工作,只要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經費不得為中央政府補助款) (一)課程學習: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 3 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三、綜上, 陸生必須符合來臺就學目的,在學期間不得從事工作,但如擔任研究或計畫助理屬上揭「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性質之活動(由學校自行認定),則可參與並支領相關「 津貼 」 (勿以「薪水」、「薪資」與「工資」等易讓人誤解為工作性質之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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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108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 / 2019.05.31 |
回復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2019-09-09 |
點閱次數 | 1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