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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生實習若投保性質是勞務型,可否領取津貼。
答覆
教育部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大陸地區人民與陸生在臺期間不得工作。因此,陸生應不得從事屬勞務性質之「實習」活動。
相關檔案
資料來源
教育部108學年度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 / 2019.05.31
回復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2019-09-09
點閱次數
1166